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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禾康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廷
代 理 人 黃啓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2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32號公示催告裁定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龍湶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102-NY-0000000 1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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