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曾泰源即曾有春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繼承取得被繼承人曾有春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4紙(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1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網站公告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確實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法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就系爭股票以遺失為由具狀聲請經本院以112度司催字第418號裁定准許為公示催告,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2號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大成長城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
1,000
大成長城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200
大成長城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大成長城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