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蔡亞婷
訴訟代理人 涂玉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33號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
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6月27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0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D0000000-01000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