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除,207,202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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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金偉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1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為此聲請判決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

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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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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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南分公司田家豪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安南分行
國家中山科學
研究院D帳戶
112年2月10日234,480元
0000000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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