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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楊佩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6日言詞辯論,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2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22號裁定、公示催告公告影本各1件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
又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2年12月7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已於同年月26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1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0000
1000
002
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0000
1000
003
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0000
1000
004
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X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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