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林柏宏即林恒俊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柏旭即林恒俊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37號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13
002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31
003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52
004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76
005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72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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