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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
法定代理人 劉昕蓉
代 理 人 許佩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2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113年2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3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有限責任法務部○○○
○○○○消費合作社第
二部陳乙忠
台南郵局(7)
法務部矯正署臺
南少年觀護所
112年12月12日
150,000元
C2671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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