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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陸文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0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王美霞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仁德分行 陸文秀 112年3月10日 9,200元 AK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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