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除,85,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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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張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已於民國112年9月7日刊登於網站,申報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7號准為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而該公示催告公告於112年9月7日黏貼在本院牌示處、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67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9-NX-66504-8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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