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除,9,2024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南松國際廚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5月31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69號卷宗審認無訛。

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2月1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永佳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南松國際廚具有限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永福分行 彰吉 112年4月30日 29,894元 YF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