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除,90,202404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萬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代 理 人 吳佩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1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9月22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公告於本院網站之公示催告公告列印資料1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

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112年9月13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已於同年月22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9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鴻鑫建材有限公司 劉福財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行 萬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8月15日 3,307,500元 UW0000000 002 鴻鑫建材有限公司 劉福財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行 萬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8月18日 1,522,500元 UW0000000 003 鴻鑫建材有限公司 劉福財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行 萬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8月19日 3,594,780元 UW0000000 004 鴻鑫建材有限公司 劉福財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行 萬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8月20日 3,045,000元 UW000000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