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除,93,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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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張碧椬即王龍雄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繼承自被繼承人王龍雄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已於民國112年9月26日刊登於網站,申報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被繼承人王龍雄所有,王龍雄於96年11月25日死亡後,其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由聲請人單獨取得,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12年9月19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2號准為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而該公示催告公告於112年9月26日黏貼在本院公告處及法院網站,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112年度司催字第322號卷宗核閱無誤,並有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股份/現金股利分配同意書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暨印鑑證明附於112年度司催字第322號公示催告卷宗可憑,並有本院查詢表在卷足參(本院卷第23頁)。

是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 1 1000 2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200 3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192 4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222 5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258 6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299 7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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