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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戴秀霞即趙其倫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30號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
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12年9月6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3月6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2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0 1 1000 002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110 003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110 004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244 005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321 006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214 007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199 008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395 009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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