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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莊玉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許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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