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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司字第七五號
聲 請 人 長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因聲請長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前緊急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長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虹工程公司)自民國五十年設立來資本額由新台幣(下同)十五萬元不斷增資至目前之五億三千萬元,公司所營事業項目主要為土木工程包辦,兼營油漆粉刷、噴漆水電家具工程、F0000000國際貿易,尤以承攬政府重大工程、集合住宅等工程為主要業務,但相對應者為需投入大量資金、人力。
而由於經濟發展、國民所得提高、社會結構改變勞力密集之營造業面臨工資高漲,工期延長之衝擊,加上環保意識抬頭工業安全觀念提昇,以及近年建築業不景氣,同業競標公工程,單價普遍降低諸多因素公司獲利已呈欠佳狀況,又部分往來銀行對公司緊縮融通額度,已完工驗收之工程請款復未能順利如預期,公司財務已明顯困難,所簽發公司支票亦發生退票情形,在公司財務一時無法平衡之情況,恐有停業之虞,屆時必將造成眾多員工失業,甚至下游廠商連鎖倒閉,產生社會及經濟問題,影響深遠,長虹工程公司目前雖一時週轉不靈,但公司員工素質高,不斷研究發展新工法引進技術,對將來業務之承攬頗有助益,而公司尚未完工之十一項工程,如能順利完工,預計尚有三億餘元之現金淨流入,若能藉由重整程序,進行各項有利措施,減輕財務負擔,以公司現有之設備及員工素質,相信能在短期內轉虧為盈,並償付債務又因公司現週轉發生困難,旋即遭銀行凍結授信往來,債權人亦紛紛催討債務,公司資產隨時可能受法院強制執行,勢將嚴重妨礙重整程序之進行,為免公司債權人任意行使債權,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聲請,對長虹工程公司全部財產予以保全處分,及對於公司之債權不得行使等二項緊急處分之裁定,以利重整。
爰提出長虹工程公司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工程明細、董事會議記錄、支票退票明細、公司執照、變更登記事項卡、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函為證。
二、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左列各款處分: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
三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
::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長虹工程公司其重整聲請,業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以聲請不合法駁回其聲請(九十年度整字第六號),則其聲請為重整前緊急處分,即無所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周素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洪淵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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