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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司字第七八號
聲 請 人 萱橋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選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原應徵收費用銀元壹拾伍元,另依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費用提高徵收標準應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四,核算應徵聲請費銀元貳拾壹元,折合新台幣陸拾參元,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童來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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