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0,婚,226,20011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二二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家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