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0,小上,56,200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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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小上字五六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錢龍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本院臺南簡
易庭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三0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金錢給付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同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及同條之二十五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準用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之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而判決有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
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
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
如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
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之情形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對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
㈠被上訴人之法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才正式向市政府報備,日前即未成立正式之管理委員會,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自認係錢龍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而該大樓之管理委員會完全未經住戶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及該大樓之維護工作,互選管理委員若干人設立之組織。
不但每次開會人數未達合法人數,次次流會,又會議記錄不實,以空白紙張讓住戶簽名之不合法會議記錄,該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產生,只憑未合法之主任委員之指派,也未經住戶開會合法通過,尤足可見該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成立有問題,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規定。
㈡被上訴人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管理費之規則,只憑不合法之主任委員之心理收費,實實在在不公平,又沒有公告本基金之孳息、其他收入等款項。
該大樓之管理服務員及其薪資之運用也未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處理,該委員會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
㈢次查該不合法之委員會當然喪失訴訟能力,依法應停止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明文規定。
退步言之,上訴人不是不繳納管理費,只要求被上訴人能有期限內替區分所有權人修護公共設施本大樓七樓上地面漏水部分,以保安全,不然下雨時牆壁漏水,房屋內部積水,只收費而不替住戶維修,如此被上訴人實在過不去,主任委員之良心何在?
㈣綜上所述,上訴人為了爭取自己權益,敬請鈞院鑒核,並督促被上訴人收取管理費之同時能在最短期限內維修上訴人七樓住戶上面漏水之公共設施,以防屋內有漏水現象。
三、本件請求給付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五萬二千七百元,在十萬元以下,揆諸前開規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小額訴訟程序,合先敘明。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之規定,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且須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原判決有違背法定之具體事實者,始合上訴程式。
經查本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雖具狀記載上訴理由,惟核其上開上訴理由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與前揭上訴程式已有未合。
而依上訴狀所載之前開上訴理由,雖爭執被上訴人管理委員會之成立未具合法性,主任委員未經合法選任,惟被上訴人管理委員會,已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檢具相關資料,向台南市政府報備,經台南市政府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經被上訴人於原審提出台南市政府函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各一份為證,復為上訴人所不爭,且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亦自認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確為現任之主任管理委員,則原審依其調查之結果而為實體判決,並無何違誤,且管理委員會是否合法成立亦屬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亦非屬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列之情形之違背法令事由,又上訴人爭執被上訴人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管理費之規則、沒有公告本基金之孳息、其他收入等款項,且未修護公共設施等部分,核亦屬原判決對於事實之採證與認定事項,且其上開辯詞不可採,業經原判決於理由中予以審酌論駁,自非屬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事由,均難認對該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指摘。
是依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 官 周素秋
~B 法 官 莊玉熙
~B 法 官 童來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B 法院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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