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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六五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李銘洲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李銘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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