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0,簡上,260,2001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六○號
上 訴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九十年十月九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許蕙蘭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 官 許蕙蘭
~B 法 官 許蕙蘭
~B 法 官 許蕙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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