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0,簡上,266,200111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六六號
上 訴 人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一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

又上開規定於對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

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如下:(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 官 周素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B 法院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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