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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五號
上 訴 人 甲○○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鄭慶彬即祭祀公業鄭南管理人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土地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四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李杭倫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 官
~B 法 官
~B 法 官 李杭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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