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0,繼,819,2001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繼字第八一九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右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死亡,遺有坐落台南縣新化鎮○○段二九一、三六四、三七六地號及同鎮○○段六七八、六七九、七四一、九九五、九九六地號等八筆土地,台南縣新化鎮○○里○○路三三一號、同鎮○○里○○路四一一、四二九號、同鎮○○里○○路五九六號等四幢房屋,銀行存款及股票投資等遺產,因其繼承人(配偶、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均已拋棄繼承,為此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遺產稅逕行核定書、遺產稅案件更正申請書、本院民事庭通知、全戶戶籍資料查詢清單、繼承系統表、戶籍登記簿謄本、戶籍謄本及財產資料參考清單(以上均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

又被繼承人甲○○之上開不動產係坐落於台南縣,倘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

從而,依前揭規定,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
~B法 官 張季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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