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0,聲,1146,20011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四六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對相對人所發台中法院郵局第0四六八九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經鈞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三0三四號裁定後,伊即遵該裁定,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一二四號提存擔保金新台幣二十七萬元提存在案,因已撤銷假扣押,相對人為受擔保利益人,乃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以台中法院郵局第0四六八九號存証信函催告相對人於二十日內行使權利,因相對人行踪不明,無法送達,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信封及回執各乙份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莊玉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許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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