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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六三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代 理 人 庚○○
相 對 人 丁○○即嘉祥建
甲○○
丁○○
乙○○
丙○○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伍仟陸佰伍拾玖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丁○○即嘉祥建材行等六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二八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季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魏安里
~FO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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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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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壹拾萬肆仟伍佰零貳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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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費 │捌佰捌拾伍元 │於九十年十月十九日退還雙掛號│
│ │ │郵票八份(一份三十四元)又三十│
│ │ │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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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程序費用 │貳佰柒拾貳元 │ │
├────────┼─────────────┼──────────────┤
│合 計 │壹拾萬伍仟陸佰伍拾玖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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