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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七八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慶雄
相 對 人 李建成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四五四一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提存有價證券及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就其依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四五四一號裁定主文第一項所命供假扣押之擔保金新台幣貳佰萬元,得提存同額之台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二六0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假扣押擔保金新台幣貳佰萬元,准以同額之台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又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四五四一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擔保金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以擔保相對人之財產因假扣押而受之損害,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二六0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為減輕利息損失,爰依前揭法文聲請變更擔保物及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認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家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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