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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九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己○○
相 對 人 乙○○
戊○○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乙○○、戊○○、丁○○及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拾萬零陸佰壹拾肆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四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蕙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淑珍
~F0
~T40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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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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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判 費 │ 四0000二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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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郵票費用 │ 四四二元 │已退還五四四元郵票 │
├─────────────┼─────────────┼──────────┤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 一七0元│ │
├─────────────┼─────────────┼──────────┤
│共 計 │ 四00六一四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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