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0,聲,1223,200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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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二三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獅山勸化堂
法定代理人 黃錦源
法定代理人 梁献芳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對相對人所發南莊郵局第二十八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以南莊郵局第二十八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解除兩造間有關焚化爐承攬之契約,並請相對人函達五日內將聲請人前所知附之酬金全部返還並賠償聲請人所受損失。

為上開解除契約函依相對人公司所在地台南市安南區○○○街二六號投遞,及依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梁献芳戶籍地投遞,均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或因不在,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暨回執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蔡美美
~B法 官 洪碧雀
~B法 官 王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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