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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二九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康寧殘障教養院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康寧殘障教養院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康寧殘障教養院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康寧殘障教養院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灣省台南縣政府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八四府福字第二0五0一二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設立登記,再於八十九年六月七日變更登記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捌玖證他字第陸柒號登記簿第二一冊、第一三頁第三一七號︶。
因殘障福利法已修正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二屆第四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表,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康寧殘障教養院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十條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蘇清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金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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