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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三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 理 人 張文昇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伍仟叁佰壹拾陸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九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官 吳森豐
~B法 官 翁金緞
~B法 官 李東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靜娟
~F0
~T40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 肆萬伍仟元│ │
├─────────────┼─────────────┼──────────┤
│第一審郵票費用 │ 貳佰肆拾捌元│已扣除退郵費新臺幣 │
│ │ │玖拾貳元 │
├─────────────┼─────────────┼──────────┤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 陸拾捌元│ │
├─────────────┼─────────────┼──────────┤
│共 計 │ 肆萬伍仟叁佰壹拾陸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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