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五一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代 理 人 黃國峰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五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五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即富邦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壹張(號碼:TN0000000),准以同額之富邦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七五七五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物即富邦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一張(號碼:TN0000000),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五一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以上開提存之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吳森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翁初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