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五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壹仟壹佰貳拾肆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九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繳納郵費五百一十元,其中已退還六十八元,應予剔除外,餘依後附計算書所載之五萬一千一百二十四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蘇清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金堂
~F0
~T40
附表:(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五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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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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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判 費 │五萬零一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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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郵票費用 │四百四十二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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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費用 │四十五元 │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五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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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一百三十六元 │ │
├─────────────┼─────────────┼──────────┤
│共 計 │五萬一千一百二十四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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