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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五七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返還買賣價金新台幣九十萬元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九十年度執全字第二四九八號假扣押執行卷可參,並經本院查明兩造無民事訴訟事件或支付命令聲請案件繫屬本院屬實,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B 法 官 李銘洲
~B 法 官 王慧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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