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0,補,1024,20011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四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伍佰叁拾元,折合銀元叁萬伍仟壹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佰伍拾貳元,折合新臺幣壹仟零伍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莊玉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許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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