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0,補,1183,20011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一八三號
原 告 台中消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右原告與被告宜航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肆仟貳佰肆拾玖元,折合銀元陸拾貳萬捌仟零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貳佰捌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肆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 國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 富 賓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