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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四○號
原 告 逽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服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奇服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陸萬伍仟貳佰伍拾捌元,折合銀元貳拾伍萬伍仟零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伍拾壹元,折合新台幣柒仟陸佰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陸佰零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蘇清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金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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