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0,補,1261,20011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六一號
原 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萬元,折合銀元貳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元,折合新台幣捌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蘇清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金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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