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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六三號
原 告 展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右原告與被告翁英傑即達祥企業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年度促字第一七七三0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陸萬伍仟元,折合銀元貳拾伍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柒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陸佰零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蕙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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