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六四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及陳明吉、郭文榮、蔡添林、邱木森、葉賴玉盆、陳坤震等七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折合銀元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元,折合新台幣陸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 國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一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 富 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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