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0,補,1282,2001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八二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壹拾伍萬零伍佰元,折合銀元柒拾壹萬陸仟捌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壹佰陸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零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肆佰陸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童來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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