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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九六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貳拾玖萬柒仟玖佰陸拾柒元,折合銀元壹佰零玖萬玖仟參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玖佰玖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貳仟玖佰參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參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乙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莊玉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許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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