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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三○三號
原 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柒拾萬零捌仟陸佰柒拾柒元,折合銀元壹佰伍拾陸萬玖仟伍佰伍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陸佰玖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肆萬柒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柒仟零肆拾叁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 國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 富 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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