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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三二○號
聲 請 人 南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淑 惠
代 理 人 林 啟 達
右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本件應徵聲請費為新臺幣肆拾伍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 碧 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顏 惠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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