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三二一號
再審原告 乙○○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丙○○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玖萬伍仟叁佰柒拾玖元,折合銀元壹拾叁萬壹仟柒佰玖拾叁元,因係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依每一百銀元徵收一點五元裁判費之方法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柒拾柒元,折合新臺幣伍仟玖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葉惠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珍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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