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0,補,1323,2001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三二三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肆仟肆佰玖拾元,折合銀元玖拾捌萬捌仟壹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捌佰捌拾貳元,折合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肆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蕙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淑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