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0,訴,1012,2001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
原 告 運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家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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