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0,訴,1251,2001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一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慧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玉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