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0,訴,1502,2001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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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行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丁○○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
次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B 法 官 王慧娟
~B 法 官 李銘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B Y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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