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0,訴,1617,20011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一七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間就坐落台南縣關廟鄉○○段一二五五之七地號、地目田、面積二一0平方公尺土地暨其上建號七五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台南縣關廟鄉○○村○○路○段一三五之一號加強磚造二層樓房屋乙棟、面積一0八平方公尺所有權全部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所為之贈與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乙○○應將右開土地及建物經台南縣歸仁地政事務所九十年歸地字第三五三八0號收件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甲、原告方面: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訴外人劉榮坤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日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七百萬元,嗣訴外人劉榮坤僅繳息至九十年三月二日止即未繼續繳納本息,尚欠六百二十萬一千一百六十二元未獲訴外人劉榮坤及被告丁○○清償,原告頃刻正訴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丁○○於九十年二月間接獲原告通知訴外人劉榮坤為按期繳納本息,為脫免債務竟將其所有坐落臺南縣關廟鄉○○段一二五五之七號及其上建號七五號及門牌號碼:臺南縣關廟鄉○○村○○路○段一三五之一號建物贈與另一被告即其配偶乙○○,並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被告之行為嚴重損害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各一紙及訴外人劉榮坤提供抵押品及所有不動產之價格評估表暨鄰近地段地價及房價等相關資料。

乙、被告方面: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原告應先就訴外人劉榮坤之財產請求清償不足後,方向被告求償。

丙、本院依職權向台南縣歸仁地政事務所調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向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調取系爭建物之房屋稅籍單及向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調取被告丁○○之歸戶財產清單等相關資料。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劉榮坤於八十四年三月二日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七百萬元,嗣訴外人劉榮坤僅繳息至九十年三月二日止即未繼續繳納本息,尚欠六百二十萬一千一百六十二元未獲訴外人劉榮坤及被告丁○○清償,原告頃刻正訴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丁○○於九十年二月間接獲原告通知訴外人劉榮坤未按期繳納本息,為脫免債務竟將其所有坐落台南縣關廟鄉○○段一二五五之七地號、地目田、面積二一0平方公尺土地暨其上建號地七五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台南縣關廟鄉○○村○○路○段一三五之一號加強磚造二層樓房屋乙棟、面積一0八平方公尺(下稱系爭不動產)之不動產贈與另一被告即其配偶乙○○,並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借據、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各一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台南縣歸仁地政事務所調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相關資料,核閱相符,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二、按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及最高法院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三二三號判例意旨認:債權人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撤銷債務人所為之有償或無償行為者,祇須具備下列之條件,(一)為債務人所為之法律行為(二)其法律行為有害於債權人(三)其法律行為以財產為目的‧‧。

至於債務人之法律行為除有特別規定外,無論為債權行為抑為物權行為,均非所問。

經查,本件被告丁○○擔任訴外人劉榮坤向原告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對原告負有債務存在,且該項債務已屆清償期等情,已如前述。

又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調取被告丁○○之歸戶財產清單,除系爭不動產外,被告丁○○並無其他不動產,又其剩餘財產顯難清償系爭債務,有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九十年九月三日南區國稅新化資字第九00二六三九三號函所附財產查詢清單乙份附卷可稽。

是以原告本可就被告丁○○所有之系爭不動產求償,以確保債權之實現,惟被告丁○○竟於九十年三月十六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與另一被告即其配偶乙○○,並於同年月二十一日完成移轉登記,被告間所為之無償贈與行為,顯有礙原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求償,足以影響原告債權之實現。

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及判例意旨之說明,原告主張因被告間之無償贈與行為,有害及其對於被告丁○○之債權,訴請撤銷被告間所為之無償贈與行為,並訴請塗銷被告丁○○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被告辯稱:原告應先就訴外人劉榮坤之財產請求清償不足後,方向被告求償云云,惟按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即謂連帶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此參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及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九二四號判例自明。

被告丁○○為本件消費借貸契約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主債務人即訴外人劉榮坤負同一清償責任,因此原告先向被告丁○○請求給付上開消費借貸尚未清償之欠款,於法自屬有據,是被告上開辯詞並不足取,附此敘明。

三、從而,原告請求撤銷被告丁○○與乙○○間就坐落台南縣關廟鄉○○段一二五五之七地號、地目田、面積二一0平方公尺土地暨其上建號地七五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台南縣關廟鄉○○村○○路○段一三五之一號加強磚造二層樓房屋乙棟、面積一0八平方公尺之不動產於九十年三月十六日所為之贈與行為,並請求塗銷被告乙○○就上開不動產,以夫妻贈與為原因,以台南縣歸仁地政事務所九十年歸地字第三五三八0號收件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B 法 官 王國忠
~B 法 官 王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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