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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九八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莊玉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許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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